發布時間:2026/3/20 23:35
記者林書昀/新竹報導
新竹一名謝姓男子去年2月前往竹北一間臭豆腐店消費,因不滿范姓店員找錢時直接丟在桌上,認為服務態度欠佳,憤而拍下店員照片並在Google評論留下負評,直指「店門口胖子店員態度極差」,遭對方提告違反個資法。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照片中店員戴著口罩且影像模糊,無法辨識特定身分,判決謝男無罪。
根據判決書記載,謝男於2025年2月11日到該店用餐,結帳時不滿范姓店員將找零放桌上要客人自取,事後在評論區寫下餐點不酥脆,並點名「胖子店員」態度問題。店家當時在留言區火爆回擊,強調產品不好可以反應,但不應人身攻擊與拍照上傳,認為謝男侵害肖像權,范姓店員隨即對其提出告訴。
法官在勘驗相關證物後指出,謝男上傳的照片中,店員正側身操作POS機,不僅人像比例微小,且臉部因配戴口罩遮蔽特徵,五官清晰度不足以識別特定身分。法官認為,個資必須能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自然人,該照片缺乏姓名或聯絡方式等資訊,並不符合法規保護的個資定義。
此外,法官審酌謝男的留言內容,認為其主要是反映真實的消費感受與餐點評價,主觀上是為了提供大眾參考,並非惡意捏造或不實負評。新竹地院最終裁定謝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