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時效已滿!陳水扁涉陳敏薰案洗錢免訴 檢方再上訴遭最高院駁回「無罪確定」

發布時間:2026/5/28 18:01

記者林書昀/台北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在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洗錢,今(28日)無罪確定。

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在台北101前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涉嫌洗錢,一、二審法院均認定該案的追訴權時效已經屆滿,因此不經言詞辯論,直接判決陳水扁「免訴」。檢方不服提出上訴,最高法院今(28)日做出最終裁決,駁回檢方上訴,全案免訴確定。

回顧案情,陳水扁與吳淑珍夫婦被控收受陳敏薰新台幣1000萬元的賄款,並協助其取得台北101董事長職位。兩人隨後被依貪污罪各判刑8年定讞。不過在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期間,法官認定陳水扁另涉洗錢罪共犯,移交檢方重新調查,台北地檢署隨後依洗錢罪對陳水扁提起公訴。

案件進入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法官根據醫院的診斷鑑定報告,認定陳水扁身體狀況有多重症狀,因病無法到庭,因此在民國104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直到113年5月,北院認定該案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決免訴。對此,台北地檢署以判決存在程序瑕疵、時效計算有違誤等理由提出上訴,高院隨後撤銷原判決,發回北院更審。

北院更一審審理指出,陳水扁涉犯的洗錢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據修正前的刑法規定,追訴權時效為10年。由於被告因疾病無法到庭導致停止審判,時效期間需再加計四分之一,也就是2年6個月。

更一審法官計算,此案的追訴權時效應從犯罪行為終了日(95年1月25日)起算10年,加上因審判無法進行而停止的2年6個月,合計為12年6個月。再扣除及加計檢察官行使追訴權的相關期間後,確認追訴權時效已經完成,再度判決免訴。

檢方依然不服、二度提起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審理後認定,該案的時效完成日確實為111年12月25日,原審判決免訴並無違誤。另外,根據高雄長庚醫院開立的診斷證明書,陳水扁因病停止審判的原因至今仍未消滅,原審在未撤銷停止審判裁定的情況下直接做出判決,程序上並無不當,因此駁回檢方上訴。

檢方隨後上訴至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法令適用並無違誤,於今日正式駁回檢方上訴。這也意味著,陳水扁所涉的陳敏薰買官洗錢案,正式宣告免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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