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6/15 12:21
記者王少懷/台北報導
桃園市一名在海軍服役的郭姓役男,去年在網路上認識一名未滿14歲的少女莎莎(化名),雙方後來成為男女朋友,去年1月間,郭男休假時邀約莎莎在中壢區某電影館看電影,及果在未獲得莎莎同意下在包廂內將她性侵得逞,莎莎的家人事後察覺有異報警提告,郭男也坦承犯行,法官審酌郭男在調解時認錯且已賠償,並獲得莎莎與家人的原諒,同意給予緩刑悔改,審結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本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郭男犯案當時是在海軍某部隊服役,他透過通訊軟體認識還未滿14歲的莎莎,2人後來成為男女朋友,去年1月16日2人相約出遊,在中壢區某電影館看電影,郭男明知莎莎未成年,仍利用與她在包廂獨處時,強行對她性侵得逞,莎莎返家後出現異狀被家人察覺,於是向醫院驗傷並報案提告,桃園地檢署調查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法官考量郭男坦承犯行,證人及莎莎與告訴代理人於警詢及偵訊證述大致相符,加上偵查隊提出的職務報告、莎莎繪製現場、電影館現場照片與LINE對話紀錄截圖、醫院驗傷診斷證明,另有院方調解筆錄等佐證,足認郭男犯行明確。
法官查出,郭男於本案犯行時為現役軍人,案發後於2024年8月間退伍,其本案犯行時並非戰時,所犯為妨害性自主之罪,屬《陸海空軍刑法》;法官審酌郭男未尊重莎莎性自主權,逞一己之私慾,考量郭男年紀尚淺,犯後態度尚佳,且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莎莎及家屬達成調解。
法官考量郭男犯行時與莎莎為男女朋友,退伍後現從事外包商工人,郭男過去也沒前科,只是因一時失慮,踰越男女交往身體界限致涉犯行,且審理期間未曾飾詞狡辯,尚見悔意,並已與少女及其家人調解成立,法官審結後,依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附件所示調解筆錄內容履行賠償義務,本案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