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6/2/26 11:29
記者林哲宏/台北報導
郭姓詐團份子利用俗稱「偽基站」的「假基地台」(IMSI-catcher),蓋台大量發送釣魚簡訊行騙, NCC認定全案情節重大,開罰400萬元,未料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與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分以「一行為不二罰」、「法律上一行為」等理由,撤銷NCC的罰單,引發司法界熱議。根據鋒燦傳媒報導,有2名行政法院法官認為法院撤銷NCC的罰單「不合理」、「不利打詐」,而曾任法官的執業律師張道周也表示,本案的詐騙與蓋台應屬兩個行為,NCC的裁罰絕對沒有問題!
根據FTNN鋒燦傳媒報導,律師張道周指出,《刑法》的加重詐欺罪處罰的是電信詐騙行為,《電信管理法》處罰的是擅自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干擾合法無線電頻率的行為,兩者規範目的不同,侵害的法益也有別,因此,郭男架設偽基站蓋台影響電信用戶的動作,與之後訛取用戶信用卡資料的犯行,應屬兩個行為,兩者間並沒有「刑事優先」原則適用的問題,NCC在刑事法院判決確定前,另依職權啟動行政裁罰,並未違反「一行為不二罰」。
張道周舉例,台南一名施姓男子2022年間酒後無照騎車,且未戴安全帽,被警察開罰「未依規定戴安全帽」500元、「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機車」9,000元,酒駕另行移送刑事偵辦,判刑2個月,「無照、酒駕、未戴安全帽,雖然都發生在同一次的騎車行為上,但規範保護目的各有不同,規範上是數個行為,因此即便酒駕被判刑,他(施姓男子)仍得繳交另外兩張行政罰單。」
另一名行政法院法官也向鋒燦傳媒私下表示,郭男未經許可擅自架設偽基站,干擾合法業者的無線電頻率,在架設與發射訊號時就已違反《電信管理法》,落入行政管制的違章既遂行為,至於後端傳送釣魚簡訊、騙取用戶信用卡資料、盜刷等行為,則又再進入刑事處罰的範圍,並不會因為之後另犯下詐欺,就可以吸收前階段干擾電信秩序的行為,兩者管制目的有異,因此本案法院撤銷NCC罰單是否合理?值得商榷。
而所謂「一行為不二罰」指的是「質」的加重,不能罰兩次或應「先刑事後行政」,例如酒駕如果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最高可行政裁罰12萬元,若濃度往上升達每公升0.25毫克,則改依較重的《刑法》公共危險罪,最高可處3年有期徒刑。簡言之,呼氣值破0.25時因為已用較重的刑罰處理,就不得再處以行政罰鍰。
本案干擾的是無線電頻率、頻譜分配、合法業者與手機用戶的權利,郭男在架設偽基站時就已違規,NCC裁罰目的是為了進行電信行政管制;郭男後來積極利用偽基站發送釣魚簡訊、騙取信用卡資料,則屬刑事詐騙行為,不會因為又犯了一個詐欺罪,就吸收了干擾電信的責任,兩個目的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