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議會議長謝典林與父親謝新隆遭收押禁見 彰化地院說明原由

發布時間:2026/9/18 11:15

記者林哲宏/綜合報導

彰化縣議會議長謝典林因在議會宴請溪湖鄉親被檢舉沙嫌賄選,彰化地檢署發動搜索約談後向彰化地院聲請羈押謝典林與他父親謝新隆及母親鄭汝芬,彰化地院後裁定謝新隆、謝典林父子羈押禁見,鄭汝芬則是100萬交保,彰化地院也列出裁定原因。

彰化地院表示,本案檢察官以被告謝典霖、鄭汝芬、謝新隆、劉宸佑、黃于賓等5人涉犯 貪污治罪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刑法第216、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人刑求、期約、交付賄賂罪嫌;另被告謝新隆等3人併犯刑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 磁紀錄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另所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罪,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刑事訴訟 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聲請法院裁定被告羈押禁見。

經本院訊問被告,綜合卷內證據及檢察官、辯護人陳述意見後,分別裁定 如下:

 (一) 被告謝典霖:

1、 裁定結果:被告謝典霖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2、 理由:法院認被告涉犯檢察官所指上揭各罪,均犯罪嫌疑重大,而被 告否認犯行,於後續審理程序,有與其他共犯及證人進行交互詰問必 要,被告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且被告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重罪,其身為議長,對本案相關共犯及證人具有高度影響力, 且於整體犯罪支配居於上位,亦有可能影響其他共犯、證人的證述, 故有羈押必要,裁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 被告鄭汝芬:

1、 裁定結果:准以新台幣1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

2、 理由:法院認被告涉犯檢察官所指上揭各罪,均犯罪嫌疑重大,因被 告否認犯行,將來有與其他共犯及證人進行交互詰問必要,有勾串共 犯及證人之虞,且被告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但無 證據可認被告有勾串或滅證的實際行為,且被告謝典霖、謝新隆均已 羈押,故認被告鄭汝芬無羈押之必要,准以新台幣100萬元具保,並 限制住居。

鄭汝芬
鄭汝芬100萬交保。(圖/翻攝畫面)

(三) 被告謝新隆:

1、 裁定結果:被告謝新隆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2、 理由:法院認被告涉犯檢察官所指上揭各罪,均犯罪嫌疑重大,且後 續審理中就被告否認犯行部分,有與其他共犯及證人進行交互詰問必 要,被告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且被告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重罪,在本案的整體犯罪支配上,居於上位,有可能影響其他 共犯、證人證述,故有羈押必要,裁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四) 被告劉宸佑:

1、 裁定結果:准以新台幣3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

2、 理由:法院認被告涉犯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 設備之電磁紀錄罪、非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及對於有投票權人刑求、 期約、交付賄賂罪嫌部分,犯罪嫌疑重大,且後續審理中就被告否認 犯行部分,有交互詰問證人必要,被告確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但 依其參與本案犯罪情節與程度,尚無羈押必要,故准以新台幣30萬 元交保並限制住居。

(五) 被告黃于賓:

1、 裁定結果:准以新台幣3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

2、 理由:法院認被告涉犯檢察官所指上揭各罪,均犯罪嫌疑重大,且後 續審理中就被告否認犯行部分,有交互詰問證人必要,被告確有勾串 共犯及證人之虞,但依其參與本案犯罪情節與程度,尚無羈押必要, 故准以新台幣3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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