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6/12 12:39
記者王少懷/綜合報導
新竹一名男子小張(化名)去年9月間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並依詐團指示前往指定地點與受害者L女碰面,結果當場被埋伏的警方逮捕。事後,L女向小張提告求償55萬元,但法官審理全案後認為,L女的55萬是在小張加入詐團就被騙走的,因此裁定證據不足,予以駁回。
L女在判決中主張,小張自2024年9月起加入詐團擔任車手,每完成1次面交就能獲得2000元報酬,2024年8月13日,詐團成員以投資股票獲利為由,誘騙她匯款5萬元,接著又在同年9月2日又再次面交50萬元給詐團。
L女後來發現被騙,於是在2024年9月15日報警,並配合警方假裝答應詐團再次面交50萬元,才在同年9月20日成功逮捕小張,L女也對小張提告求償損失的55萬元。但小張對此表示,55萬元是L女之前被騙的,與他無關,這部分他不承認。
新竹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小張是在2024年9月加入詐團,但L女在這之前被騙走的55萬,與小張並無行為關連、及責任關連的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因此不能要求小張負起這筆損失的責任。
法官指出,現有證據也無法證明小張有參與2024年9月2日的收款行動,這部分L女也沒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佐證,最終因為證據不足,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